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19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恒发机械五金工具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青华小区金利花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0BAX5E。
经营者:郑德火,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恒发机械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