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04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晋江陈埭分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新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50F824。
法定代表人:陈瑞荣,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晋江陈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