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845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景阳,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景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以已和被告吴景阳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