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4313号原告:广州丽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398号广州市龙泓国际汽配城DB203。
法定代表人:彭向阳。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素平,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韩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九社工业区深坡头1号103B。
法定代表人:许苗苗。
委托代理人:刘孟斌,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伟英,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丽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淘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韩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丽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温素平,被告韩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孟斌、沈伟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淘公司诉称:原告于2017年07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5308658号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07月07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包含:化妆品;
研磨剂;
牙膏;
空气芳香剂;
清洁制剂;
抛光乳膏;
香精油;
动物用化妆品;
洗发液;
香等。
目前,原告的第25308658号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小苗苗美妆”网店(网址:https://shop257520823.taobao.com),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的“春雨面膜韩国正品paparecipe保湿补水收缩毛孔蜂蜜面膜贴黄10片”产品,该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标识。
经过对比,被告所销售的产品的包装突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25308658号注册商标的标识构成相同,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了混淆、误认。
随即,原告向公证机关申请对上述店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第2530865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53086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28370元,合计12837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陌公司辩称:一、被告相关的这些产品的销售是跟东莞唯兰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作拿货并进行销售。
东莞唯兰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得到韩国的公司的正式授权来作为相关产品的总经销,被告是有合法来源的,我们销售的是经过商标注册的合法商标的产品。
二、被告是于2017年4月成立的,而原告的商标注册是在2018年7月,在原告商标注册日之前被告的公司已经成立,相关的业务也在开展,核心就是在先使用权。
三、原告的这种注册事实上是把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他又进行了一个在后的注册,是一种恶意的注册。
基于这种恶意注册的所谓维权也是一种恶意的维权。
四、原告把一个韩文的字符进行注册对于原告这样的中国企业或者中国的主体来说,是不符合生活逻辑的。
商标所起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的来源。
这种区别靠的是商标的读音、含义、造型在消费者当中所引起的这种知觉反映,通过这种反应来进行区别。
但原告把一种他们都读不出读音也不知道含义,也不会书写的文字韩文来进行商标注册。
这显然违背生活逻辑,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抢注偷注。
五、原告的商标事实上从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面看并没有面膜这个商品。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第25308658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含: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乳膏、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截止),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
2018年10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涛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涛在该处使用该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登录淘宝,进入“小苗苗美妆”店铺,显示该店经营者为被告,点击“春雨面膜韩国正品papacecipe保湿补水收缩毛孔蜂蜜面膜贴黄10片”,选择数量2,并支付购买。
2018年10月16日,刘涛在该处登录淘宝账号查询,运单号为802018361442528875的圆通快递,订单号为232329357857780122的物流信息,显示快件已签收,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2018年10月15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上述包裹快递编号为:802018361442528875)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
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刘涛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该处工作人员使用该处封条密封刘涛选出的部分物品,连同其余剩余物品一起交刘涛收执。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8000号、第8209号、第8210号、第8211号公证书,证实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为刘涛在上述操作过程中打印所得,与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拍摄所得,照片内容与实物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拆封该包裹,可见:圆通快递盒一个,面膜一盒。
面膜外包装盒和面膜包装正面中间位置使用了标识,下方标注papacecipe,原告认为上述标识中的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但称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上方标注了正品防伪码,点击验证可知被告所销售的为papacecipe正品面膜。
被告为证实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如下证据:1、paparecipe品牌认证书五份,显示:东莞唯兰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兰颂公司)授权被告的淘宝店铺:小苗苗美妆(店铺链接:https://shop257520823.taobao.com)为该司合法在该渠道销售Paparecipe一般贸易完税产品,并授权使用paparecipe官网图片,文字和视频等相关信息!
授权有效期分别自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
2、商标注册证书,第20518617号商标注册人为金翰均,护照号码M67665723,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括唇膏、口红、洗澡用化妆品、香皂、杏仁肥皂、化妆剂、化妆洗液、美容面膜等,注册日期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
第16643752号商标注册人为金翰均,护照号码M67665723,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括香皂香精、杏仁油、香精油(截止),注册日期自201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
第16666375A号商标注册人为金翰均,护照号码M67665723,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括香皂香精、杏仁油、香精油(截止),注册日期自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第15727204号商标注册人为金翰均,护照号码M67665723,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括唇膏、口红、洗澡用化妆品、香皂、美容面膜等,注册日期自201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
第22404051号商标注册人为金翰均,护照号码M67665723,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括唇膏、口红、化妆洗液、肥皂、美容面膜等,注册日期自201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
第22032005号商标注册人为金翰均,护照号码M67665723,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括唇膏、口红、肥皂、化妆洗液、美容面膜等,注册日期自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
第17018904“爸爸的礼物”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柯思特瑞COSTORYCo.Lt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唇膏、口红、洗澡用化妆品、香皂、杏仁肥皂、化妆剂、化妆洗液、美容面膜等,注册日期自2016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27日。
3、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81486的美术作品春雨蜜罐图的著作权人及作者为金翰均,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4年9月16日,登记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
4、《授权书》,显示:授权公司(株)靠匙头丽,法定代表人金翰均(英文姓名:KIMHANKYUN,护照号码M67665723),被授权公司唯兰颂公司,授权内容为:(株)靠匙头丽(韩文名(株)靠匙头丽)与唯兰颂公司已签订Paparecipe品牌商品的销售代理合同,兹授权唯兰颂公司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唯一总代理。
根据此合同,(株)靠匙头丽保证唯兰颂公司销售的Paparecipe品牌商品为正品。
按照相关法律,本证书的非法复制、伪造行为将依法严厉处罚。
本授权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
金翰均在《授权书》上签字,时间为2017年1月5日。
5、唯兰颂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成立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批发、零售:化妆品、服装、服饰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若干,显示收货人为唯兰颂公司,进口日期为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商品名称为Paparecipe春雨蜂蜜面膜,保湿护肤用︳盒装,一盒10贴,零售包装︳PAPARECIPE牌。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四张,显示日期为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货物名称为Paparecipe春雨蜂蜜面膜,缴款单位为唯兰颂公司。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收货人唯兰颂公司,品名Paparecipe春雨蜂蜜面膜,证明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
7、春雨官方旗舰店网店截图,显示产品有paparecipe春雨面膜产品,产品图片为。
8、paparecipe春雨面膜官方微博,显示经营主体为唯兰颂(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显示2016年9月3日的微博内容配图显示有春雨撕拉面膜,春雨蜂胶面膜、春雨布丁面膜产品图片正面有标识。
2016年9月21日的微博配图中显示有春雨面膜产品图片,图片正面有标识。
2016年9月7日、8日的微博配图显示的产品图片正面有标识,之后的微博配图中陆续有标有标识的产品图片。
9、PAPARECIPE品牌化妆品渠道代理商经销合同(2016年12月20日),显示:甲方唯兰颂公司,乙方广州绿番茄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条甲方拥有“PAPARECIPE”品牌知识产权及附带权益的解释权,甲方提供的商品造型、资料版权、商标附带的商业价值信誉均属甲方所有或具有处理权,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甲方要求保护甲方的权益及商业信誉。
第三章代理授权许可的内容、区域范围、期限第一条:指定区域代理甲方授权指定乙方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店铺渠道的代理商,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店铺渠道区域内享有“PAPARECIPE”品牌的经销权。
以上授权为非排他性授权,甲方有权授予其他主体在上述区域代理甲方“PAPARECIPE”品牌。
第二条此合同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生效。
代理期限有效期为1年,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第十章附件显示产品名称为Paparecipe春雨蜂蜜面膜、Paparecipe春雨黑蜂胶面膜;
PAPARECIPE品牌化妆品渠道代理商经销合同(2017年6月18日),显示:甲方唯兰颂公司,乙方上海鹏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条甲方拥有“PAPARECIPE”品牌知识产权及附带权益的解释权,甲方提供的商品造型、资料版权、商标附带的商业价值信誉均属甲方所有或具有处理权,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甲方要求保护甲方的权益及商业信誉。
第三章代理授权许可的内容、区域范围、期限第一条:指定区域代理甲方授权指定乙方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店铺渠道的代理商,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店铺渠道区域内享有“PAPARECIPE”品牌的经销权。
以上授权为非排他性授权,甲方有权授予其他主体在上述区域代理甲方“PAPARECIPE”品牌。
第二条此合同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生效。
代理期限有效期为1年,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第十章附件显示产品名称为Paparecipe春雨蜂蜜面膜、Paparecipe春雨黑蜂胶面膜、Paparecipe蜜团儿撕拉面膜、Paparecipe春雨布丁面霜;
PAPARECIPE品牌化妆品渠道代理商经销合同(2017年6月23日),显示:甲方唯兰颂公司,乙方东莞市凡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条甲方拥有“PAPARECIPE”品牌知识产权及附带权益的解释权,甲方提供的商品造型、资料版权、商标附带的商业价值信誉均属甲方所有或具有处理权,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甲方要求保护甲方的权益及商业信誉。
第三章代理授权许可的内容、区域范围、期限第一条:指定区域代理甲方授权指定乙方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店铺渠道的代理商,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店铺渠道区域内享有“PAPARECIPE”品牌的经销权。
以上授权为非排他性授权,甲方有权授予其他主体在上述区域代理甲方“PAPARECIPE”品牌。
第二条此合同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生效。
代理期限有效期为1年,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第十章附件显示产品名称为Paparecipe春雨蜂蜜面膜、Paparecipe春雨黑蜂胶面膜、Paparecipe蜜团儿撕拉面膜、Paparecipe春雨布丁面霜。
11、广州绿番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鹏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凡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订单表、出库单及发票。
12、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31823,美术作品春雨图形的著作权人及作者为金翰均,创作完成日期为2012年6月,首次发表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登记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
13、报送商标评审事项清单,显示金翰均通过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原告第25308658号商标无效,目前,尚未有处理结果。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的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是2017年4月27日,案涉店铺小苗苗美妆的创店时间是2017年7月,而该证据的最早授权时间是2016年11月13日,即在被告还没有成立以及涉案店铺未开店的情况下,案外人唯兰颂公司即授权给被告以及涉案店铺使用paparecipe这个标识,不符合逻辑,所以该证据并非真实存在。
第二,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4,案外人韩国(株)靠匙头丽公司授权给唯兰颂公司的授权使用paparecipe品牌的时间为2017年1月5日,故案外人在2016年11月13日将paparecipe品牌授权或者对被告的产品进行正品认证没有事实和依据。
第三,即使正品认证书也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来源于案外人,被告也未提供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向案外人采购或者向案外人进行付款等证据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来源于案外人。
第四,就证据的内容来看,该证据体现的是paparecipe标识的一个说明,并没有反映到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侵权的商标标识,该证据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有异议。
首先被告并非该商标的注册人,也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所以与本案以及证明内容有异议。
对证据3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有异议。
第一,该作品的登记时间是2017年7月17日,该登记时间是晚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时间,而被告并未提供该作品首次发表的证据。
所以作品登记书首次发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是无法予以证实的。
该证据只能证明在2017年7月17日著作权人对该作品进行了登记,但不足以证明在2014年9月16日对该作品进行发表。
第二,被告也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同时,案外人唯兰颂公司也不是该作品被授权使用的一方,故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
首先,授权书的授权主体并不是被告所提供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其次,该授权书所涉及的商标或者标识为paparecipe,并未包含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商标权的标识,也就是说案外人授权给唯兰颂公司使用的仅有paparecipe商标,另外被授权的主体也并未包含被告,所以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
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
结合报关单的内容来看,该报关单进口的货物涉及的商标或者品牌为paparecipe,与原告所主张被告侵害的商标标识不相同,同时被告也不是该采购报关单的采购者,同时也无法证实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本证据进口产品中的一部分,所以没办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一个合法来源,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7无原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店铺的开店时间是2018年8月3日,同时该网页上的产品上市时间是2018年7月,所以不管是店铺的开店时间还是产品的上市时间都晚于原告申请商标的时间,该证据无法证明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有实际存在,同时该店铺的经营者也不是被告,即使该证据是真实存在,也不能等同于被告在案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更无法证明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前,被告已有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该微博的审核时间为2019年8月9号,该审核时间是晚于原告案涉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同时该微博的主体为唯兰颂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微博的使用者或者是发表者并非被告,而被告与唯兰颂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个互相独立的主体,被告也不是唯兰颂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一个代理商。
其他的质证意见与证据7相同,该使用证据不等同于是被告的使用证据。
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有异议。
首先该合同的当事人并不包括被告,就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约定的使用品牌是paparecipe,而并非原告所主张被告侵害的商标标识。
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
结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案外人已于2019年7月2日撤回了对涉案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同时针对案外人金翰均第二次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目前并未作出涉案商标无效的结果,所以目前涉案商标仍处于有效。
对证据11,原件跟复印件相符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跟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有异议。
首先该证据的购货单位并不是被告,该订单以及购货单位与被告是一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也就是说案外人向唯兰颂公司采购产品,并不等于被告也向唯兰颂公司进行了采购。
同时就采购的时间来看,该订单的采购时间是在2017年10月以及11月,是晚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其他的质证意见跟证据7一致。
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
首先是该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人或者作者并不是被告,且著作权人也没有将该作品授权给被告使用。
其次,著作权人并没有就该作品的发表提供证据,作品登记时间是晚于原告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再次,从案外人对作品的登记来看,作品和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都属于图形,也就是美术作品,而并非韩文。
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有异议。
首先目前该商标评审案件仍在审查中,商评委并未作出原告的案涉商标已无效的决定,所以目前原告的案涉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在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侵害了原告的案涉商标专用权。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拟证实其商标已实际使用:1、《供货合同》,显示:2017年9月2日,甲方为原告,乙方为杭州拍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
2、杭州拍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三张,显示开票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名称为KUGOO酷枸蜂蜜保湿舒缓面膜;
3、《委托加工合同》,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甲方为原告,乙方为广州欣堤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4、发票,显示货物为美容护肤品KUGOO酷枸蜂蜜保湿舒缓面膜。
庭审中,原告另提交了产品实物面膜一份,外包装正面显示有标识,下方标注“Kucoo酷枸”。
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
当庭登陆天猫显示paparecipe旗舰店的开店时间是2018年8月3日,被告陈述该公司于2017年有在天猫开设海外旗舰店,并当庭登录该店铺查看信息,显示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上述店铺中的部分产品显示有标识。
庭审中,原告陈述商标的创作整体上是由线条以及图片嫩芽多元素构成的。
创作来源于春天是万物苏长的季节,商标中有一个雨滴,整体上体现就是种子通过春天的雨露滋润出了萌发的一个嫩芽,体现每个使用了我们产品的消费者,都能够如春天般的充满活力,其产品也会滋润着每一位消费者的肌肤。
被告陈述案外人金翰均创作的商标的是来源于“春雨”的韩文文字,以韩文春雨作为品名表达如春雨般滋润肌肤,保持补水功效的作用,将韩国文字春雨与夏雨和润芽设计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原告为证实经济损失100000元和合理费用28370元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两张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诉讼中,本院扫描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的防伪标识,显示产品为正品。
另查: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业。
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零售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书及封存实物、《授权书》、PAPARECIPE品牌化妆品渠道代理商经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合同、产品实物、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25308658号商标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被告是否生产销售涉案商品、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但认为其产品是来源于案外人唯兰颂公司。
本院认为,首先,结合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本院确认案外人金翰均是第20518617号商标、第16643752号商标、第16666375A号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本案原告的权利商标第25308658号商标注册日之前已获得商标注册,且核定使用范围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基本一致,上述两商标中中间部分图形与原告涉案商标整体结构相同,构成元素相同,仅有右上角细微区别,构成近似。
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与第20518617号商标、第16643752号商标、第16666375A号商标基本一致。
其次,(株)靠匙头丽(韩文名(株)靠匙头丽)出具的授权书足以证实唯兰颂公司金翰均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控侵权产品上注明了“Paparecipe”,本院认定Paparecipe品牌商品包含了本案被控侵权商品,虽然金翰均并未授权唯兰颂公司使用上述第20518617号、第16643752号商标,但结合《授权书》《正品认证证书》以及被告的证据来源,足以认定该《授权书》的真实性,本院确认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唯兰颂公司。
再次,根据唯兰颂公司提交的《授权书》、PAPARECIPE品牌化妆品渠道代理商经销合同、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的产品名称、时间基本可以对应,结合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防伪标识的扫描结果,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依法进口的合法产品,虽然原告称《正品认证证书》时间及部分单据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均不足以推翻被告产品是依法进口的事实;
最后,结合被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当庭展示的paparecipe天猫店铺和paparecipe微博内容,足以证实在本案原告的商标获得注册之前,被控侵权产品的标识已在国内被多次使用,原告虽然认为paparecipe微博主体认证时间晚且存在造假的可能,但上述网址已经当庭展示,且微博认证时间不能代表微博开通的时间,paparecipe微博显示最早在2016年9月已有发布带有标识的图文,故原告的抗辩依据不足。
综上,被告的在先权利抗辩成立,本案确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侵犯,且被告的产品来源于案外人的在先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侵权同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丽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67元,由原告广州丽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