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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代、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京华(深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代、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京华(深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代;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京华(深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18号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华(深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代,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上林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雪,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萍,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京华(深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代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应急照明电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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