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春风水暖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魁星路88号(万新商场南100米路东)。
经营者:刘东武。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远春风水暖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