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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超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9435号
案件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超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超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9435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中路15号尚悦广场1幢804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葛晓松,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超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置业路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彭仁龙,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欧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置业路9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白爱军。

被告: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村xx路xx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启元,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红鹰公司)、中山市超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顺公司)、中山市欧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顺公司)、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被告大红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晓松,被告超顺公司、欧顺公司、云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利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储存、展示、销售、生产含有“老板”字样的抽油烟机的侵权行为;

2.四被告共同赔偿老板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事实和理由:老板公司创立于1979年,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家用灶具、消毒柜、浴室装置等厨房电器的制造、加工、销售等,系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经过老板公司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厨房家电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老板”不但是老板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老板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5月,老板公司发现四被告存在侵犯老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老板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四被告均辩称,1.其无侵犯老板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老板公司起诉赔偿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老板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8日,为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949024050元,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烤箱、蒸汽炉、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厨房用品等。

第129685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老板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灶、电取暖器、电热水器、冷冻设备、空气干燥器、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99年7月21日续展至2029年7月20日;

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老板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炊具、煤气灶、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分别自201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

老板公司的荣誉及知名度: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上的“老板”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3年1月1日,第3613847号商标在第11类的燃气灶、电取暖器上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6年1月1日,第11791963号“ROBAM老板”商标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消毒设备、燃气炉上被延续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6年,“ROBAM老板”吸油烟机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

2011年至2017年,“老板”获世界品牌实验室授予的“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

2018年6月,杭州资信评估公司评定老板公司信用等级为AAA级,有效期至2019年5月;

2016年9月,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定为“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2016年11月9日,智能大吸力吸油烟机获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授予的“嘉电”证书;

2016年,获中国质量协会授予“2016年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2017年获“第17届全国质量奖”;

2017年3月,老板灶具荣获“AWE2017艾普兰奖(环保奖)”。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9)粤广南方第02605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22日,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老板公司授权,指派彭宇波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曾某监督下,彭宇波来到广东省中山市××置业路××号“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招牌的公司,购买商品1套,取得送货单、名片、刷卡单据、宣传单各一份,随后来到置业路9号提取商品。

公证人员拍摄照片后,由公证员封某述产品并复印单据,最后交彭宇波保管。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外包装箱标注“匕日老板”“大红鹰”商品堆放在一起,展厅摆放的“匕日老板”特约经销商牌匾中加盖欧顺公司的印章,且同时摆放“匕日老板”“大红鹰”的商标证。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吸油烟机外包装上有“匕日老板”的标识,标注超顺公司及其地址、电话、传真、网址www.china-laoban.net。

打开外包装,里面有油烟机一台(标注匕日老板及二维码)、推广手册一份(背部标注云驰公司、电话、地址、网址www.china-laoban.net)、云驰公司刘海民销售经理的名片一张(标注匕日老板、地址、电话、网址www.china-laoban.net)、送货单一张(抬头标注大红鹰系类精品厨卫送货单,产品型号LB、货号:CT020、数量1、单价638元);

另有标注“中山欧顺电器”的银行签购单1张。

扫描商品上的二维码,链接的是网址www.china-laoban.net,内容为云驰公司的主页,自称占地近万平方米,装备数百台设备和数条生产线,产品有6个系列上百个品种,年生产规模超过百万台。

另查明,第20388023号“匕日老板”商标的注册人为云驰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消毒碗柜、厨房用吸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等产品上,有效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2019年6月9日查询该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8月31日查询商标状态为注册。

2018年5月10日,云驰公司授权超顺公司使用第20388023号“匕日老板”商标生产、加工抽油烟机。

大红鹰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1日,注册资本30万元,属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用具、日用百货等,原住所地为中山市xx镇xx村xx路xx号之x。

超顺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9日,属汪飞进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电热水器、厨卫电器等,彭仁龙、涂国林分任执行董事、监事。

欧顺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电热水器、厨卫电器等,股东为汪飞进、涂国林,执行董事为白爱军。

云驰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7日,注册资本10万元,属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电热水器、厨卫电器、小家电等,股东彭仁龙、刘启元。

双方均未能对老板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四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老板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638元、公证费8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公证取证的记载,被控侵权吸油烟机在大红鹰公司内购买,且现场“匕日老板”“大红鹰”商品堆放在一起、展厅同时摆放“匕日老板”“大红鹰”的商标证,结合购买时所附大红鹰公司的送货单,足以证实涉案产品由大红鹰公司销售,大红鹰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仅辩称与云驰公司处同一经营场所主张系云驰公司销售,本院不予采信。

现场展厅摆放的“匕日老板”特约经销商牌匾中加盖欧顺公司的印章,反映欧顺公司与云驰公司存在合同或授权关系,结合公证购买时欧顺公司提供收款服务,其与大红鹰公司应为产品的共同销售者。

云驰公司作为被控侵权抽油烟机的商标授权人,推广手册也显示其授权地位,应与超顺公司共同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者。

云驰公司在抽油烟机商品上使用的第20388023号“匕日老板”商标,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且未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属对商标的合法使用。

老板公司主张云驰公司注册该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已经通过行政程序寻求保护,但2019年6月9日查询该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而8月31日查询商标状态为注册,可见直至本案庭审结束之时,该商标尚未被宣告无效,难以认定上述产品构成对老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老板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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