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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鲤城新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11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鲤城新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鲤城新华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115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汇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清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鲤城新华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南路****div> 负责人:陈清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鲤城新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张国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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