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115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汇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清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鲤城新华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南路****div> 负责人:陈清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鲤城新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张国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