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01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南路**彩福大厦聚福阁1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7。
法定代表人:范文艺。
原告何春与被告深圳市君窈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何春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