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38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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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仁安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盈安大厦10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C。
法定代表人:曹显君。
被告:曹显君,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潘阳县,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仁安迪科技有限公司、曹显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04××××.9)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罗 剑 青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晓聪(兼)书记员 郝彦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