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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4446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446号之一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D。

法定代表人:周会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K。

法定代表人:薛红。

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临滨苑写字楼****社会信用代码:×××409。

法定代表人:周天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会信用代码:×××36T。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45077.04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  孙 虹审判员  骆丽莉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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