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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石狮市天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128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石狮市天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石狮市天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12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熠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天浩超市,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新星路**。

经营者:付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红,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石狮市天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张国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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