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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深圳市纯美演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999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深圳市纯美演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深圳市纯美演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99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纯美演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南路世纪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OX。

法定代表人:张盛壮。

原告何春与被告深圳市纯美演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何春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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