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99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纯美演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南路世纪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OX。
法定代表人:张盛壮。
原告何春与被告深圳市纯美演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何春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