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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星驰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辉诚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16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星驰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辉诚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星驰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辉诚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68号原告:佛山市星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头工商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2。

法定代表人:荣为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辉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梅苑新村****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P。

法定代表人:涂维德。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佛山市星驰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辉诚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2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星驰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星驰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15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佛山市星驰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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