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02-305号原告:深圳市聚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罗湖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B。
法定代表人:张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抚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鹏,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单县,被告:深圳粤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J。
法定代表人:朱海鹏。
原告深圳市聚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鹏、深圳粤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四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聚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聚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聚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