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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华与深圳市亿嘉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亿嘉源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373号
案件名称吴国华与深圳市亿嘉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亿嘉源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国华;深圳市亿嘉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亿嘉源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73号原告:吴国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嘉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京华大院**京华电子大厦汇通安防器材专业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D。

法定代表人:黄育鹏,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亿嘉源电子经营部,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京华大院**太平洋安防专业市场内肆层4B659/660一社会信用代码:×××C36。

经营者:黄育鹏,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原告吴国华与被告深圳市亿嘉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亿嘉源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吴国华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国华负担。

原告吴国华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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