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9316号 原某: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吴凯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华、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吴凯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华、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科技公司)、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点联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8年10月31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不服本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姚小娟,被告云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华、刘俊,被告节点联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华、谢阿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蚂蚁金服”、“蚂蚁区块链”、“ANTBLOCKCHAIN”等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立即停止以“蚂蚁区块链联盟”、“蚂蚁节点联盟”作为团体组织名称,并以此名义实施组织、举办、参与商业活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节点联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蚂蚁”字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蚂蚁”字样;
4.两被告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及《法制日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不少于一个月,以消除影响;5.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某是一家旨在为世界带来普惠金融服务的科技企业,起步于2004年成立的支付宝公司,2014年10月正式对外宣布成立,旗下拥有支付(支付宝)、财富管理(蚂蚁财富、余额宝)、信贷融资服务(花呗、借呗、网商银行)、保险(保险服务)、信用服务(芝麻信用)和科技(区块链、人工智能、安全、物联网和云计算)等各大业务体系。
2015年,原某成立区块链团队,开发并经营蚂蚁区块链平台,旨在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开放、透明的信任连接器。
目前,蚂蚁区块链已落地应用于公益、保险、商品正品溯源等场景,可向客户提供数据存证、资产登记、价值交换协议、数字资产终端等功能,服务于公益机构、供应链各个环节,致力于提高客户数据的透明度、完整性。
原某清楚地看到了区块链的价值所在,并将其应用到了国民有着强烈痛点的民生领域,已逐渐建立起标杆示范地位。
蚂蚁区块链平台不仅在国内得以快速发展,同时也获得了世界的认可,近期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宣布将在7月18日和全球几家顶级科技公司共同启动MIT金融科技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区块链发展、隐私安全、数据库、加密系统等,原某是唯一一家中国创始企业。
出于经营和维护上述品牌的需要,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授权原某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核准使用在第35、36、41类上的“蚂蚁区块链”、“蚂蚁金服”、“ANTBLOCKCHAIN”等商标,及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上述商标通过原某持续广泛使用,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原某作为阿里生态体系的一员,凭借自己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技术能力和行业地位,于普通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其企业字号“蚂蚁”也随之家喻户晓,享有盛誉,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字号。
原某发现,被告云科技公司经营了一个名为“蚂蚁区块链联盟”的民间组织,并在线上运营“蚂蚁区块链联盟”微信公众号、“区块链头条”微信公众号、“蚂蚁区块链联盟”网站(×××.com/)、“蚂蚁区块链联盟”新浪微博,进行区块链社群建设;在线下以“蚂蚁区块链联盟”名义组织区块链会议,联系媒体专访或发稿,甚至提供自媒体代运营、交易所对接等其他衍生服务。
原某于2018年5月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云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但被告云科技公司反而在2018年6月15日设立子公司,即被告节点联盟公司,以“战略升级更名”为由将“蚂蚁区块链联盟”网站中相关标识与名称改为“蚂蚁节点联盟(AntNodeAlliance)”关联至新域名https://mayi.org/,将“蚂蚁区块链联盟”微信公众号进行账号迁移至“蚂蚁节点联盟”,并单方面宣称将“蚂蚁区块链联盟”名衔“赠予”原某。
原某认为,被告云科技公司作为金融及区块链行业从业主体,应当知悉“蚂蚁”、“蚂蚁金服”、“蚂蚁区块链”等字号、商标、产品的知名度,但仍将“蚂蚁”作为区块链行业组织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字号,以“蚂蚁区块链联盟”、“蚂蚁节点联盟”之名义实施组织社群、举办会议等商业活动,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的“蚂蚁”、“蚂蚁区块链联盟”、“蚂蚁节点联盟”、“ANTBLOCKCHAINALLIANCE”等标识,与原某的“蚂蚁”知名字号以及“蚂蚁区块链”、“ANTBLOCKCHAIN”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被告云科技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变本加厉,一方面通过变更团体组织名称试图逃避责任,另一方面设立被告节点联盟公司,未经原某许可擅自使用“蚂蚁”作为字号,承继被告云科技公司完全相同的业务。
“节点”一词与“区块链”一词均系区块链领域的行业通用和常见词汇,表示区块链分布式系统中的网络节点,例如互联网的计算机、交换机等接入点,在“蚂蚁节点/区块链联盟”标识整体中不具有显著性。
因此,两被告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某提供的服务或者与原某存在特定联系,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原某造成巨大的商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进一步而言,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是通过密码学方式实现的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可以达到去中介化的信任。
利用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创造的加密数字货币已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
而原某作为金融科技领域的领先企业,享有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且已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多个场景中。
两被告利用原某积累的用户心智为己背书,以“蚂蚁”作为区块链民间组织的名称主办会议、推广信息,突出使用“蚂蚁区块链联盟”、“蚂蚁节点联盟”等商业标识,实则为商家发行数字货币站台、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与买家牵线,意欲利用金融投资者对原某的信任牟利,攀附恶意明显。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割裂了相关公众对于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的识别功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引发区块链行业的信任危机,扰乱了健康良性的金融秩序。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某特提起诉讼。
两被告辩称,一、两被告未侵犯“蚂蚁金服”、“蚂蚁区块链”、“ANTBLOCKCHAIN”商标专用权。
1.蚂蚁节点联盟商标的含义及发展历程:被告云科技公司是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初期建立“福建区块链俱乐部”,主要业务是组织、参加会议、做研究等事务。
随着组织、参加的会议不限于福建省,“福建区块链俱乐部”进行品牌升级,通过线上、线下有奖征名活动在2017年12月18日选定“蚂蚁区块链联盟”的品牌,也是“福建区块链俱乐部”品牌的升级模式。
2018年5月,在收到原某关于“蚂蚁区块链联盟”的使用涉及侵权的律师函后,两被告才了解到商标权利的问题。
为了企业品牌的更好发展,两被告放弃征名活动的名称,更名为“蚂蚁节点联盟”,并深刻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故于2018年5月31日将“蚂蚁节点联盟”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第35、36、41、42、45类别的申请,该商标于2018年12月13日初审公告。
两被告的品牌发展历程“福建省区块链俱乐部→蚂蚁区块链联盟→蚂蚁节点联盟”,可以看出两被告从最开始的“俱乐部”发展到“联盟”,是根据发展的历程,是针对“联盟”二字的不断升级,对外宣传过程中一直也是强调“联盟”二字的显著性。
目前使用的“蚂蚁节点联盟”己经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且已经初审公告,系合法合理使用。
2.“蚂蚁节点联盟”商标与原某所引证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从商标标志本身的角度分析,“蚂蚁节点联盟”与原某所引证的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
相关公众以其通常识别的能力即可区分两者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
两被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直观比对可知,两被告商标是由汉字“蚂蚁节点联盟”构成,引证商标一是汉字“蚂蚁金服”构成,引证商标二是汉字“蚂蚁区块链”构成,引证商标三是英文“ANTBLOCKCHAIN”构成,完全不近似。
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其音、形、义以及采用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为原则。
具体比对如下:(1)汉字构成存在较大差异。
两被告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的汉字是“蚂蚁”。
“蚂蚁”是固有的词组汉字,广为消费者所熟知。
由此可知,“蚂蚁”词组并非原某的独创文字,不应为某个企业或个人垄断使用。
两被告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单独的一个词组“蚂蚁”构成,而是与其它汉字组合使用。
两被告商标是“蚂蚁节点联盟”六个汉字。
引证商标一是“蚂蚁金服”四个汉字,引证商标二是“蚂蚁区块链”五个汉字。
对于惯用汉字的中国消费者而言,绝不可能将“蚂蚁节点联盟”与“蚂蚁金服”、“蚂蚁区块链”混淆。
(2)发音呼叫有明显区别。
汉字是消费者识别商标的首要因素,因此,汉字也是消费者呼叫商标的最直接方式。
两被告商标“蚂蚁节点联盟”六字的发音与引证商标的发音完全不同。
两被告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都是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常见汉字,消费者对于汉字的发音更是了然于胸。
两被告商标与引证商标通过有声媒体的呼叫所产生的发音效果进一步说明商标之间不构成近似。
(3)含义不同。
两被告商标“蚂蚁节点联盟”二字并非固定的中文词汇,而是由两被告臆造的组合词汇,因此其品牌含义是两被告所赋予的“联盟”与之产生对应的唯一指示性。
而引证商标一“蚂蚁金服”的含义也不难理解,可理解为“蚂蚁金融服务”,引证商标二“蚂蚁区块链”的含义就直接是字面上的意思。
由此可知,两被告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方面大相径庭。
(4)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有所不同。
两被告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或字母字体形式不同。
3.两被告商标的使用不会对原某权益造成损害,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项目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原某未能列举出相关的有效证据加以说明,其主观臆断的说法不足以采信。
由原某公证的材料及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可表明两被告均是以组织或参加会议形式为主要业务内容,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知,组织会议的服务项目内容在第41类,原某提供的引证商标二没有41类的商标证书,只有引证商标一、三有41类的证书。
如前所述,两被告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的客观状态足以说明两被告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项目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通观原某的理由及所提交证据材料,均无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两被告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导致原某在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害。
消费者根本就不会把两被告商标与原某的商标想象着存在某种关联或某种关系。
如前部分所述,“蚂蚁节点联盟”为两被告臆造的汉字组合,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
两被告商标与两被告企业具有唯一指向性,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同时,本案两被告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初审、实审两个阶段,商标局作为全国唯一的商标主审机关,对商标的近似判定具有权威性。
两被告商标初审公告足以说明两被告商标与原某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两被告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4.两被告未侵害原某权益。
(1)两被告未侵犯“蚂蚁金服”、“蚂蚁区块链”、“ANTBLOCKCHAIN”商标专用权。
两被告不是使用“蚂蚁”字号,并非突出蚂蚁或专门使用,也未刻意或显著突出“蚂蚁”。
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无相关事实,也无侵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两被告享有自己企业名称权,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受法律保护。
使用时清晰标注了企业名称和地址,已经起到了区分的作用,是合理的使用。
(3)与对方显著区别。
相关公众不会因此将两被告与原某两者混淆,也不会导致误导公众的后果。
两被告宣传资料上使用企业名称为合理使用企业字号。
(4)蚂蚁金服是注册商标,但法律并无任何规定商标就必然可以阻却他人在不相同方面使用,否则有损公平,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
(5)含有蚂蚁名称的企业众多。
在中国商标网,也可以检索到“蚂蚁”及含有“蚂蚁”二字的商标大量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这充分说明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并不是作为全类予以保护,含有“蚂蚁”二字的名称不但可以作为字号使用,更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6)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
“相同的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
这种行为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某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某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某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两被告商标虽然使用在35,36类,但两者存在差异。
名称、图形等相差明显,不会与其混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两被告面向的群体是区块链爱好者,而非普通公众,那么对于深谙区块链行业的人员来说,又如何会将两被告与原某进行混淆,两被告也从未在任何会议上将自己与原某进行联系,引人误解。
因此,不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行为上,两被告之行为均未造成公众混淆。
二、原某诉求3000000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1.两被告与原某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从前述的征名活动也可见两被告确无主观恶性,且在2018年5月收到原某的律师函后亦马上弃用“蚂蚁区块链联盟”,并停止使用相关的微博、网页、微信公众号等,两被告并无主观恶意。
2.原某并未对其300000元损失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原某主张的合理支出,有人为操作的痕迹,不应作为赔偿的计算。
3.根据商标法规定,如果原某不能证明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就应按照被告侵权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但两被告未获利。
原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失多少,亦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获益多少,便狮子大开口,主张两被告赔偿原某损失3000000元,显然存在恶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上,因两被告属自然研究类性质,主要业务仅限于组织或参加会议,并无任何收益。
两被告使用“蚂蚁区块链联盟”的时间仅几个月,时间极短,即使可能存在影响,影响也微乎其微。
综上,两被告未侵犯原某的商标专有权。
即使法院认定存在侵权,那么也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时间短,无企业盈利等,也未给原某造成影响。
综上,请求法庭公正判决,驳回原某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某、两被告对对方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异议(其中网络打印件,均经双方核实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某成立于2000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为150××××0000元,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服务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项目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设计、制作、加工网络信息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和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承办会展,翻译。
被告云科技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4日,注册资本为20000000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动画、漫画设计、制作,数字内容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
被告节点联盟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5日,注册资金为30000000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云科技公司为股东之一,经营范围为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数字内容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动画、漫画设计、制作,呼叫中心(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化设计服务。
第13602714号注册商标“蚂蚁金服”的注册人为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日期为2015年2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电视文娱节目,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培训,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第13602409号注册商标“蚂蚁金服”的注册人为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日期为2015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会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第13602490号注册商标“蚂蚁金服”的注册人为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日期为2016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担保,典当,电子转账,兑换货币,家庭银行,借记卡服务,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信息,金融咨询,经纪,贸易清算(金融),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信用卡服务,债务托收代理,组织收款。
第19809513号注册商标“蚂蚁区块链”的注册人为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承保,债务托收代理,组织收款,兑换货币,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金融咨询,信用卡支付处理,借记卡支付处理,电子转账,金融信息,网上银行,贸易清算(金融),经纪,担保,受托管理,典当,募集慈善基金。
第19809343号注册商标“蚂蚁区块链”的注册人为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第22770466号注册商标“ANTBLOCKCHAIN”的注册人为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信息,保险咨询,融资服务,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电子转账,借记卡支付处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
第22770768号注册商标“ANTBLOCKCHAIN”的注册人为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娱乐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
第22770369号注册商标“ANTBLOCKCHAIN”的注册人为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价格比较服务,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2017年1月27日、2018年7月27日、2019年4月3日, 阿里巴巴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与确认函》均载明:鉴于阿里巴巴公司和原某共同保护品牌的需求,阿里巴巴公司确认附件所列商标授权给原某使用,原某自被许可之日起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公司及/或个人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要求并获得任何或全部损害赔偿、补偿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
所附各附件中分别包含第13602409号、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注册商标;
第19809343号、第19809513号“蚂蚁区块链”,第22770369号、第22770466号“ANTBLOCKCHAIN”注册商标;
第13602714号“蚂蚁金服”、第22770768号“ANTBLOCKCHAIN”注册商标。
2016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编写单位: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其中提及:201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趋势研究的函》(工信软函[2016]840号),委托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原某、万向控股等单位开展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趋势研究;
系统梳理国内区块链研发和应用实践。
重点分析了原某、万向控股等企业在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研发、区块链即服务实践和行业应用推广。
例如,原某的社会公益项目、钜真金融的区块链底层架构平台等,全面掌握了区块链技术在国内的研发和应用最新进展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原某在以公益为代表的普惠金融场景中利用区块链解决信任缺失的问题;
原某将区块链运用于公益捐款,为全社会提升公益活动的透明度和信任度树立了榜样,也为区块链技术用于提升社会管理和治理水平提供了实践参考。
2018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提及:目前,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互联网行业巨头纷纷加入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场景应用中来;
阿里巴巴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及防篡改的特性已落地了多个应用场景,包括公益、正品追溯、租赁房源溯源、互助保险等,并且申请专利数量已达到80件左右;
国内也有多个科研机构及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互联网公司在量子计算领域进行前沿研究;
阿里巴巴公司的菜鸟物流与天猫国际布局区块链溯源领域,利用区块链技术跟踪、上传、查证跨境进口商品的物流全链路信息,涵盖工厂生产、海外仓库、国际运输、通关、报检、第三方检验等商品进口全流程,用户通过阿里系客户端能查阅到全流程的物流和监管等商品信息。
多方上链机制允许消费者交叉印证各项信息。
阿里巴巴规划将区块链溯源技术覆盖到全球63个国家和地区,3700个品类,14500个海外品牌;
2016年7月,原某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合作,在支付宝爱心捐赠平台上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慈善项目“听障儿童重获新声”,使得每一笔善款可被全程追踪,公益账户也就变得透明而可信任。
截至2018年1月18日,共有2100万支付宝用户向831个公益项目捐赠,捐赠金额3.67亿,捐赠人次2.2亿。
2018年5月25日,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与产业融合发展论坛上,原某荣登“中国区块链企业先锋榜”。
央广网2018年6月9日报道,胡润研究院与嘻哈财经联合发布首个《2018胡润区块链企业排行榜》,原某入围区块链领军企业20强。
原某区块链平台曾荣获由共享财经联合每日经济新闻首次面向国内区块链领域公司和机构,通过公众投票方式评选的2016年度优秀区块链平台10强。
阿里巴巴公司曾入选由IPRdaily中文网与incoPat创新指数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2017全球区块链企业专利排行榜(前100名)排名第一。
原某曾荣获21世纪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创新奖(2014),2016毕马威中国领先金融科技公司50,2016年度绿色爱心企业,中国乡村儿童联合公益颁发的2015年度致敬之最有力合作伙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颁发的杰出贡献奖(2015),希望工程2015杰出贡献奖,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颁发的2015年优秀合作伙伴奖,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颁发的2015年度互联网公益合作伙伴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颁发的2015-2016年度中国妇女儿童慈善奖,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杭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发的2016年杭州最具影响力网络公益项目提名奖,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现代服务企业先进企业。
2018年5月21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瞿淼、钱琪欣律师致被告云科技公司《律师函》,内容为:受阿里巴巴公司及原某的委托,就关于停止侵犯阿里巴巴公司和原某合法权益事宜致函如下。
阿里巴巴公司系目前全球最大的网上及移动商务公司之一,其创建并经营了众多家喻户晓的网上及移动交易平台。
原某致力于为小微企业和普通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开发并经营了蚂蚁区块链平台,旨在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开放、透明的信任连接器。
蚂蚁区块链目前向客户提供可信数据存证、可信资产登记、价值交换协议以及数字资产终端,服务于公益机构、供应链各个环节,致力于提高客户数据的透明度、完整性。
为品牌经营和维护的需要,阿里巴巴公司为原某旗下业务申请和注册了商标并授权许可给原某进行使用。
目前在国内获得核准的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蚂蚁区块链”、“ANTBLOCKCHAIN”等(具体注册商标信息可参见附件一)。
目前该等商标均合法有效,经持续和广泛的使用,该等注册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上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除此以外,原某的企业字号“蚂蚁”在相关市场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作为知名企业字号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保护。
近期,委托人发现,贵司正在经营、推广一个名为“蚂蚁区块链联盟”的区块链行业组织以及信息平台。
在该等经营活动中,贵司使用了“蚂蚁区块链联盟”、“ANTBLOCKCHAINALLIANCE”等标识,具体行为:1)以“蚂蚁区块链联盟”的名称命名其区块链行业主体以及平台;
2)以“蚂蚁区块链联盟”的名义,组织、举办诸多区块链为主题的会议、论坛等商业活动;
3)经营和管理同名微信公众号“蚂蚁区块链联盟”,并大量使用“蚂蚁”、“蚂蚁区块链联盟”等标识,用以宣传推广其组织以及信息平台。
阿里巴巴公司和原某认为,贵司的区块链行业组织、信息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处,擅自使用了与委托人“蚂蚁”的知名企业字号以及“蚂蚁区块链”、“ANTBLOCKCHAIN”等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该等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为避免阿里巴巴公司和原某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害,我们特此代表委托人致函并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一切涉嫌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立即停止使用“蚂蚁区块链联盟”作为贵司区块链行业组织和信息平台的名称,并保证不再使用与“蚂蚁”、“蚂蚁区块链”等阿里巴巴公司和原某享有合法权益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2)立即更改“蚂蚁区块链联盟”微信公众号名称、并删除该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涉嫌侵权的宣传推广内容;
3)立即停止以“蚂蚁区块链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与任何商业活动,回收、销毁使用了与“蚂蚁区块链”、“ANTBLOCKCHAIN”、“蚂蚁”等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册商标、原某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和标识的宣传册、背景板、标语等侵权物料;
4)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在更名后的微信公众号中就贵司涉嫌的行为发表书面声明,澄清与阿里巴巴公司、原某不存在任何关联或合作关系;
并向阿里巴巴公司和原某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将停止并不再实施任何侵害阿里巴巴公司和原某合法权益的行为;
5)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律师事务所复函(律师联系方式后附),书面告知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处理结果。
阿里巴巴公司和原某特此致函通知贵司,如不能及时处理和改正前述违法或侵权行为,并配合完成上述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和原某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2018年6月1日,原某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的手机微信中的部分页面进行保全证据,两名工作人员在检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的手机网络连接状况一切正常后,由郑金晶在其手机上操作,进行保全证据行为。
2018年6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之证字第6193号公证书附截屏图片227张。
所附截屏图片第18页显示微信公众号“蚂蚁区块链联盟”,功能介绍:蚂蚁区块链联盟由福建区块链俱乐部发起并联合国内外币圈、链圈以及相关方,共同搭建区块链行业平台。
将着力区块链行业生态系统建设,助推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
欢迎全国乃至全球区块链技术方、投资方、交易方、社区团体,前来合作,共襄盛举!账号主体为被告云科技公司;
第20页显示“认证时间于2017年12月14日完成微信认证,名称记录:2017年12月14日新注册公众号认证蚂蚁区块链联盟,2017年11月22日注册新注册公众号”;
第120页显示:蚂蚁区块链联盟一路走来,充分发挥“区块链”思维智慧,更走出了“区块链”的发展速度。
蚂蚁区块链联盟即将站在行业新的高度,运用新的赋能,发挥更强的影响力,也一定会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响应国家“数字中国”号召,助推区块链产学研一体化,优质项目落地应用将进入快车道。
热烈祝贺的同时,敬请区块链业内各方见证蚂蚁区块链联盟在新的平台上的新规划,新征程,大发展!更欢迎有识之士与蚂蚁区块链联盟合作共赢!要资源,找蚂蚁!第134页显示:2018GBCS全球区块链共识峰会圆满落幕!2018年4月25日,2018GBCS金球区块链共识峰会暨上海区块链联盟成立仪式于上海中星铂尔曼大酒店圆满落幕,本次会议由COINVOICE、蚂蚁区块链联盟、金色财经、共享财经、上海区块链联盟、丰钛沙龙联合主办;
第146页显示:蚂蚁区块链以全球最强线下社区的实力与影响力,带领更多的伙伴,联合更多的资源力量,站在行业的顶端,让联盟所有成员尽情参与、见证,享受区块链这一伟大变革的丰硕成果。
蚂蚁区块链联盟总揽全局,高屋建瓴,紧扣行业发展脉搏,迅速从金融投资、信息传递、教育培训、文化建设全方位全球展开行动。
让我们一起拥抱区块链,拥抱未来!第148页显示:2018年4月11日,蚂蚁区块链联盟成功举办了“数脉链Cybervein线下分享会”;
第161页显示:2018年3月25日,2018区块链创新峰会于深圳会展中心召开,本次会议由国际社群联盟、卖座网、金色财经、SEC基金会、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
第171页显示:2018年1月26日,由蚂蚁区块链联盟主办的区块链领袖峰会暨蚂蚁区块链联盟年会在福建厦门隆重举行;
第188页显示微信公众号“区块链头条”,功能介绍:未来已来,头条为你链接未来!区块链头条,每天为你带来第一手的区块链资讯和最深度的行业观察。
帐号主体为被告云科技公司;
第190页显示:2017年11月22日完成微信认证。
2017年11月22日“新注册公众号”认证“区块链头条”,2017年11月22日注册“新注册公众号”;
第219页显示“区块链头条简介:区块链头条是由蚂蚁区块链联盟全力打造的区块链行业资讯大号,头条以公平、中立为基本态度,致力于为区块链行业专家及爱好者提供全面、权威的资讯窗口”;
第220页显示“区块链头条BLOCKCHAINHUNT蚂蚁区块链联盟是国内知名的区块链线下社群组织,联盟以引领行业新生态、促进区块链行业稳健发展为宗旨,致力于聚合全球区块链行业专家及区块链爱好者,整合连接区块链产业上下游资源,为区块链行业参与者提供全面综合的专业服务”;
第225页显示:被告云科技公司旗下品牌“蚂蚁区块链联盟”是国内知名的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线下社区,在国内外50多个城市有联盟合作单位,平均每月主办或协办2到4场关于区块链或数字货币的线下峰会。
2018年6月1日,原某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检查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与打印机连接状况及网络连接状况一切正常,以及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操作该公证处办公室的计算机,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
2018年6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之证字第6191号公证书附截屏图片129张。
所附截屏图片第16-18页显示百度搜索到蚂蚁区块链联盟首页(×××.com/),首页上可见“蚂蚁区块链联盟ANTBLOCKCHAINALLIANCE及图”标识,及“要资源找蚂蚁,联盟介绍:区块链行业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蚂蚁区块链联盟是国内知名的区块链线下社群组织,联盟以引领行业新生态、促进区块链行业稳健发展为宗旨,致力于聚合全球区块链行业专家及区块链爱好者,整合连接区块链产业上下游资源,为区块链行业参与者提供全面综合的专业服务”文字内容。
第21-32页显示:2018.04.252018GBCS全球区块链共识峰会;
2018.04.252018GBCS全球区块链共识峰会蚂蚁区块链联盟豪哥出席圆桌会议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
2018.04.15蚂蚁区块链联盟全球行之长沙站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
2018.03.31第一届全球区块链高峰论坛(柬埔寨站)暨尚亚柬埔寨交易所授牌开业仪式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
2018.03.25区块链创新峰会(深圳)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
2018.03.28RFintech全球区块链应用论坛·中国站(三亚)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2018.03.23广州人工智能区块链行业高峰论坛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2018.03.18共识之声-春季区块链技术应用峰会(深圳)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2018.03.20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未来技术峰会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2018.03.14-03.15韩国2018TOKENSKY区块链大会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2018.03.092018硅谷优质项目全球路演厦门站6个项目方参加了本次路演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2018.03.13浙江省之江区块链科技研究院揭牌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2018.02.04四川区块链俱乐部年终盛典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2018.01.26区块链领袖峰会暨蚂蚁区块链联盟年会;
2018.01.12-2018.01.13finwiseSummit纷智区块链澳门峰会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正式向全球发布蚂蚁区块链联盟成立;
2018.01.11亚太区块链新媒体峰会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
2017.12.17中原区块链俱乐部线下交流会首次对外宣布蚂蚁区块链联盟成立;
2017.11.25区块链100人全球行厦门站福建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
2017.08.12硬币资本创始人老猫到访福建区块链联盟举办线下链圈交流会福建区块链联盟主办;
2017.09.17宝二爷比特币中国行(厦门站)在福建区块链联盟举行线下交流会。
第33页显示:2017.05福建区块链联盟成立。
第35-37页显示:业务介绍,线下定制服务、社群建设、媒体发稿&媒体专访、自媒体代运营、其他服务。
第47-53页为团队介绍,创始团队成员曾豪、张竞唯、杨志文。
第54-55页为商务合作介绍。
第65-66页显示: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网站域名处输入ababtc.com,结果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
第69-70页显示:在新浪微博中搜索到“蚂蚁区块链联盟”,主页上显示关注38、粉丝8、微博12,简介:蚂蚁区块链联盟由福建区块链俱乐部发起并联合圈内外币圈、链圈以及相关方,共同搭建区块链行业平台。
第79页、86页显示:区块链头条的介绍、推送。
2018年6月1日,原某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检查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与打印机连接状况及网络连接状况一切正常,以及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操作该公证处办公室的计算机,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
2018年6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之证字第6192号公证书附截屏图片59张。
所附截屏图片第17-29页显示:在搜狗微信搜索栏处输入“蚂蚁区块链”,可搜索到有关蚂蚁区块链的诸多文章,其中标题有“今天,蚂蚁金服发布一款革命性产品,跟区块链有关!
”、“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创始人张竞唯:区块链发展需要社区抱团”、“区块链技术落地为何这么难,蚂蚁金服说有这3大挑战”、“蚂蚁区块链联盟创始人曾豪:不要打着区块链的名义,做一些……”;
第30-40页显示:进入新浪微博,在搜索栏输入蚂蚁区块链联盟,可见“股社区V”发表:刚才发的那条被和谐了,只能转别人的了,你们看看,主办方之一的蚂蚁区块链联盟都是个山寨货,和蚂蚁区块链没关系,这和微博上那些股社区论坛、股社区直播、股社区带盘没区别,主办方都这么寨,可想区块链行业都是些什么人;
第55页显示:“蚂蚁金服V”5月28日发表:我们注意到「博鳌亚洲区块链论坛」的主办方中有「蚂蚁区块链联盟」。
几点声明如下:1.蚂蚁金服没有参加「博鳌亚洲区块链论坛」。
2.「蚂蚁区块链联盟」与蚂蚁金服没有任何关系。
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我们特有产品名称和商标「蚂蚁区块链」,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3.我们已于5月21日向其发出律师函。
后续我们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20日下午5:50的存证云-网页存证显示“网页地址:×××.com,网站名称:蚂蚁节点联盟,联盟介绍:区块链行业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蚂蚁节点联盟是国内知名的区块链线下社群组织,联盟以引领行业新生态、促进区块链行业稳健发展为宗旨,致力于聚合全球区块链行业专家及区块链爱好者,整合连接区块链产业上下游资源,为区块链行业参与者提供全面综合的专业服务”,网站中未见“蚂蚁区块链联盟”字样,均已改为“蚂蚁节点联盟”。
2018年8月8日,原某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检查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与打印机连接状况及网络连接状况一切正常,以及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操作该公证处办公室的计算机,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
2018年8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之证字第9308号公证书附截屏图片78张。
所附截屏图片第16页显示:蚂蚁节点联盟网站首页(https://mayi.org)可见“蚂蚁节点联盟ANTNODEALLIANCE及图”标识、联盟介绍、蚂蚁节点联盟战略升级等文字;
第18页为蚂蚁节点联盟理事会介绍;
第19-30页为网站设置的“蚂蚁纪事”版块项下内容,介绍了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蚂蚁节点联盟承办、主办的活动,以及2017年12月17日中原区块链俱乐部线下交流会,首次对外宣布蚂蚁节点联盟成立,2017年11月25日区块链100人全球行厦门站福建区块链联盟联合主办;
第32-39页为“联盟活动”版块项下的有关蚂蚁节点联盟活动照片;
第40-50页为业务介绍,涉及会务定制服务、社群建设、媒体发稿&媒体专访、自媒体代运营、其他服务;
第52-58页为团队介绍,创始团队成员为曾豪、张竞唯、杨志文;
第77-78页显示: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网站域名处输入mayi.org,结果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
2018年8月8日,原某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的手机微信中的部分页面进行保全证据,两名工作人员在检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的手机网络连接状况一切正常后,由郑金晶在其手机上操作,进行保全证据行为。
2018年8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之证字第9309号公证书附截屏图片146张。
所附截屏图片第17-29页显示:搜索并关注“蚂蚁节点联盟”公众号,进入该公众号,可见“蚂蚁节点联盟联合国内外币圈、链圈以及相关方,共同搭建区块链行业平台。
将着力区块链行业生态系统建设,助推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
欢迎全国乃至全球区块链技术方、投资方、交易方、社区团体,前来合作,共襄盛举!要资源,找蚂蚁!”,账号主体为被告节点联盟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完成微信认证。
2019年3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153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原某)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称,因固定证据需要,原某委托其对网页数据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2月28日16点26分20秒,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使用手机号1570××××6566登录其手机(手机型号为iPhoneXS)中安装的“全民取证app”,选择该app中提供的“网页取证”功能,在其手机上进行了十一次网页取证,分别得到十一个网页截图数据,保存在手机的全民取证app的程序中,同时全民取证app将上述网页的数据信息(包含字节数、分辨率、时间地点信息、电子签名等)上传到该处服务器进行保存。
同日17点22分45秒,郑金晶向该处申请保全上述数据信息状态并通过“全民取证app”上传了上述网页截图数据。
该处受理了申请人(原某)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出的公证申请后,两名公证人员于2019年3月4日查某该处服务器的数据库,根据委托代理人郑金晶申请中所包含的数据列表,逐一校验了网页文件列表与对应数据信息的原始记录,各项数据信息均相符。
综上,申请人(原某)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在申请公证时所上传的十一个网页截图数据文件,与其网页取证保存取得的数据相符。
附件:一、网页截图图片;
二、光盘一张。
附件一所附网页图片为公证人员从该处证据服务器中复制提取后打印所得;
附件二所附光盘中的十一个网页截图文件于2019年3月4日从该处证据服务器中复制后刻录所得,经校验与原文件一致;
另外,为了详细说明上述照片文件生成时的原始相关数据信息,公证人员从服务器查询,并保存为文件“证据详情.html”,与上述证据文件一并刻录至所附光盘中。
从所附网页截图图片可见,微信公众号“蚂蚁节点联盟”中出现“蚂蚁节点联盟ANTNODEALLIANCE及图”标识、“要资源找蚂蚁”字样,以及“2019年,元界将携手蚂蚁节点联盟,致力于国内社区建设,着眼国内区块链市场,积极推进项目的落地”的内容和有关蚂蚁节点联盟的创始团队、业务内容(会务制定服务、社群建设、自媒体代运营、其他服务)、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单元,自2017年5月福建区块链联盟成立至2019年8月9日期间蚂蚁节点联盟协办、承办的会议、活动信息、图片等。
2019年3月8日,原某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手机微信中的部分页面进行保全证据。
两名工作人员在检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的手机网络连接状况一切正常后,由郑金晶在其手机上操作,进行保全证据行为。
2019年3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1886号公证书附截屏图片60张。
所附截屏图片第16-21页显示:搜索并关注“福建区块链俱乐部”公众号,进入该公众号,账号主体为联微信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完成微信认证;
第26-30页显示:【重金征名】发送两个字,就送你一个比特币!
!
!
亮出你的智慧,赢得比特币!
福建区块链俱乐部发起全球社区联盟征名活动开启啦!
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微信后把你心目中的名称及寓意发送,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5日12时,公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截至2017年12月15日12时已收到公众号征名信息110条,微信二维码接受征名信息80条,征名活动按计划结束,感谢大家的参与!第42-45页显示:福建区块链俱乐部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经福建区块链俱乐部及全球各区块链俱乐部联合创始人和特邀嘉宾的认真评审,最终揭晓了最佳名称为“蚂蚁区块链联盟”,获得最佳名称的微信号:×××in,并公布了另外十佳名称;
第50页显示: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标题“蚂蚁区块链联盟完成战略升级正式更名蚂蚁节点联盟”;
第33-40、53-54页显示:福建区块链俱乐部于2017年12月4日发布的文章,标题“速看!
世界互联网大会→蚂蚁金服区块链来临!
!
”。
2019年3月8日,原某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检查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与打印机连接状况及网络连接状况一切正常,以及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操作该公证处办公室的计算机,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
2019年3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附截屏图片34张。
所附截屏图片第19-22页显示:百度搜索栏输入“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搜索到的标题有“首页_蚂蚁节点联盟”、“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蚂蚁区块链联盟完成战略升级,正式更名蚂蚁节点联盟”;
“原蚂蚁区块链联盟更名为蚂蚁节点联盟,将原『蚂蚁区块链联盟』名衔赠予蚂蚁金服公司”;
“在2018第二届海创会首届全球区块链技术成果论坛上,蚂蚁区块链联盟创始人曾豪隆重宣布:蚂蚁区块链联盟战略升级更名为蚂蚁节点联盟,将原『蚂蚁区块链联盟』名衔赠予蚂蚁金服公司,今后将以蚂蚁节点联盟为联盟的官方名称服务于区块链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繁荣”;
第29-30页显示:百度搜索“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可同时搜索到“蚂蚁金服张辉蚂蚁区块链以联盟链为主”、“蚂蚁区块链联盟战略升级蚂蚁节点联盟,创始人豪哥专访-趣币网”、“蚂蚁区块链联盟联合创始人张竞唯:区块链发展需要社区抱团”、“蚂蚁区块链_蚂蚁金服金融科技”等信息。
2019年3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188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原某)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称,因固定证据需要,原某委托其对录屏数据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3月8日12点19分23秒,郑金晶使用手机号1570××××6566登录其手机(手机型号为iPhoneXS)中安装的“全民取证app”,选择该app中提供的“录屏取证”功能,在其手机上进行了一次录屏,得到一个录屏数据文件,保存在手机的全民取证app的程序中,同时全民取证app将上述数据的数据验证信息(包含字节数、分辨率、时间地点信息、电子签名等)上传到该处服务器进行保存。
同日12点25分12秒,郑金晶向该处申请保全上述数据信息状态并通过“全民取证app”上传了上述录屏数据。
该处受理了申请人(原某)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出的公证申请后,两名公证人员查某该处服务器的证据数据库,根据委托代理人郑金晶申请中所包含的数据列表,校验了录屏文件与对应数据信息的原始记录,各项数据信息均相符。
综上,申请人(原某)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使用账号1570××××6566在“全民取证app”中上传的一个录屏数据文件,与其录屏时的原始数据状态相符。
附件:光盘一张。
所附光盘中的一个录屏文件为公证人员于2019年3月14日从该处证据服务器中复制提取后打印所得,经校验与原文件一致。
另外,为了详细说明上述录屏生成时的原始相关数据信息,公证人员从服务器查询,并保存为文件“证据详情.html”,与上述证据文件一并刻录至所附光盘中。
播放所附光盘可见,提示为蚂蚁节点联盟官方的战略升级宣传视频,总时长为2分20秒,当中提及“2018年上半年,蚂蚁区块链联盟全球行行动轨迹,已遍及中国、韩国、日本及北美等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累计主办和联合主办的区块链行业峰会、路演活动100余场,众多国内外知名的区块链大咖、行业专家及优质的区块链项目方一起共话区块链现在与未来,为全球区块链爱好者,提供了良好的区块链交流与学习的平台……”。
被告云科技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图可见其于2017年12月15日发起了“重金征名”活动,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了最佳名称“蚂蚁区块链联盟”、最佳名称的微信号及十佳名单,以及诸多参与者发送的有关名称信息,但未见最佳名称入选者的微信号及发送内容。
原某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7500元。
庭审中,被告云科技公司陈述其有关“蚂蚁区块链联盟”的使用于2018年5月均已下线停止。
原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在前述事实部分已认定)。
审理中,原某明确在本案中主张两被告使用“蚂蚁区块链联盟”、“ANTBLOCKCHAINALLIANCE”、“蚂蚁节点联盟”、“要资源找蚂蚁”标识,侵犯了其第13602409号(第35类)、第13602490号(第36类)、第13602714号(第41类)“蚂蚁金服”,第19809343号(第35类)、第19809513号(第36类)“蚂蚁区块链”,第22770369号(第35类)、第22770466号(第36类),第22770768号(第41类)“ANTBLOCKCHAIN”注册商标专用权;
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被告云科技公司使用“蚂蚁区块链联盟”作为团体组织名称经营区块链业务的行为,以及被告节点联盟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字号且使用团体组织名称“蚂蚁节点联盟”承继“蚂蚁区块链联盟”区块链业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节点联盟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本案中止审理申请书,称被告云科技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第35、36、41、42、45类别“蚂蚁节点联盟”商标申请,于2018年12月13日予初审公告,公告期间被原某提出异议,目前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异议通知书。
而“蚂蚁节点联盟”商标是否通过审查,是否能注册成功,对本案的结果认定有重大影响,故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两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某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两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侵权成立,两被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云科技公司在其提供会务定制服务,以及有关区块链行业、金融等信息的微信公众号、网站上使用“蚂蚁区块链联盟”、“ANTBLOCKCHAINALLIANCE”标识,与原某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第19809513号(第36类中的金融信息)“蚂蚁区块链”,及第22770466号(第36类中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第22770768号(第41类中的安排和组织会议)“ANTBLOCKCHAIN”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两者的商标则因主要部分相同,且原某的该等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造成混淆,从而构成近似,故被告云科技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侵犯了原某第19809513号“蚂蚁区块链”,第22770466号、第22770768号“ANTBLOCKCHAIN”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某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蚂蚁金服”,因“蚂蚁”为固有名词,显著性、识别性在于“蚂蚁”一词与“金服”两字的独特组合,故本院认定,被告云科技公司使用的“蚂蚁区块链联盟”、“ANTBLOCKCHAINALLIANCE”标识与原某的“蚂蚁金服”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从而不构成对原某“蚂蚁金服”注册商标的侵权。
被告节点联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上使用的“蚂蚁节点联盟”标识,与原某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蚂蚁金服”、“ANTBLOCKCHAIN”,除其中的“蚂蚁”一词外,在音、形、义上均存在明显不同,本院认定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故不构成对原某第13602409号、第13602490号、第13602714号“蚂蚁金服”,及第22770466号、第22770768号、第22770369号“ANTBLOCKCHAIN”注册商标的侵权。
对于“蚂蚁节点联盟”与“蚂蚁区块链”是否构成商标近似,应当重点分析其中的“节点联盟”与“区块链”之间的识别度。
首先,两者在字面上按通常的理解都包含有将细碎、分化的东西整合成整体的意思,文字含义相似。
其次,节点、联盟都是与区块链有关的词汇,显然两者密切关联。
因此,当被告节点联盟公司将“蚂蚁节点联盟”作为标识用于其区块链相关业务时,基于原某“蚂蚁区块链”注册商标的较高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以为是原某提供的服务或者与原某有特定联系,故本院认定被告节点联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某第19809513号“蚂蚁区块链”注册商标的侵权。
审理中,被告节点联盟公司以诉争的“蚂蚁节点联盟”商标尚在注册审查中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该情形并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准许。
至于原某主张的“要资源找蚂蚁”,因“蚂蚁”两字并未在整个短句中突出使用,且为固有名词,故本院认定不构成对原某主张的“蚂蚁金服”、“蚂蚁区块链”注册商标的侵权。
原某主张的第19809343号(第35类)“蚂蚁区块链”、第22770369号(第35类)“ANTBLOCKCHAIN”注册商标,因核定使用的服务与两被告提供的服务不相同亦不相似,故不构成对第19809343号、第22770369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被告云科技公司使用“蚂蚁区块链联盟”作为团体组织名称从事区块链相关业务,而原某进入区块链行业远早于被告云科技公司,致力于开发经营蚂蚁区块链平台,并已逐渐将区块链技术推广应用于公益、医疗等涉及国民生活的各场景,影响广、知名度大。
原某企业名称中的“蚂蚁”两字,更是在原某的使用下,知名度极高。
虽然原某字号中的“蚂蚁”两字,并非其独有,但当与区块链直接关联,由于原某在区块链领域的标杆地位,原某字号中的“蚂蚁”一词在此场景中,显然具有其特定的、显著的意义,极具影响力。
被告云科技公司将“蚂蚁区块链联盟”作为团体组织名称的行为,足以导致混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原某提供的服务或者与原某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原某主张的被告节点联盟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蚂蚁”一词系固有名词,且被告节点联盟公司系经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包含“蚂蚁”一词,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对于被告节点联盟公司使用“蚂蚁节点联盟”的团体组织名称承继“蚂蚁区块链联盟”区块链业务的行为。
本院认为,虽现有证据证明“蚂蚁节点联盟”承继了原“蚂蚁区块链联盟”相关业务,但该承继行为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蚂蚁节点联盟”系被告节点联盟公司的字号,其依法依规使用字号作为团体组织名称的行为,本院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焦点三,前述已分析认定,被告云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某第19809513号“蚂蚁区块链”,第22770466号、第22770768号“ANTBLOCKCHAIN”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节点联盟公司使用“蚂蚁节点联盟”标识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某第19809513号“蚂蚁区块链”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云科技公司、节点联盟公司依法应当各自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额,因原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原某第19809513号、第22770466号、第22770768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侵权商标数量,两被告的经营规模及各自的主观过错程度,两被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某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对于原某要求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请求,因原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两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已对原某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某主张两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而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虽被告节点联盟公司的“蚂蚁节点联盟”承继了被告云科技公司的“蚂蚁区块链联盟”的有关业务,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节点联盟公司与被告云科技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两被告系各自分别构成涉案侵权行为,依法应当由两被告各自独立的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9809513号“蚂蚁区块链”,第22770466号、第22770768号“ANTBLOCKCHA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蚂蚁区块链联盟”作为团体组织名称,并以此名义实施组织、举办、参与商业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0元;
四、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9809513号“蚂蚁区块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00元;
六、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一个月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七、驳回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60元,由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50元、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负担5590元。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