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670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兴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47108187。
法定代表人:刘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麦兰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黎康路茗语华苑**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11837A。
法定代表人:黄逸佳。
被告:永康市乐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邵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90556278K。
法定代表人:邵华忠。
被告:永康市多得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邵塘村九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JH0396。
经营者:曹小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麦兰德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乐创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多得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