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73号之二 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创智大厦第**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401011XB。
法定代表人:江林,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84305R。
法定代表人:原源,董事。
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864943。
法定代表人:韩冰。
被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33000014294455XJ。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
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其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3日,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