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50号 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旭,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屠雄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区(义乌市稠城制冷机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F1M748。
法定代表人:方建炎。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义乌市屠雄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原告廖安章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