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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与xxx小商品批发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1民初1171号
案件名称xxx有限公司与xxx小商品批发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有限公司;xxx小商品批发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1171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小商品批发城,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经营者:杨xx。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xx。

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小商品批发城、xxx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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