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92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迪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东街****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8QTA02N。
法定代表人:李芳。
被告:甘肃锐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地铁商务中心**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7NEE8X。
法定代表人:张彬。
被告:天津永久辉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楼**-24代码91120222MA07E9389G。
法定代表人:吴洪岗。
被告:天启圣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华都大厦****中57891120104341007235J。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
被告:天津骄孩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1112房屋1120116MA05RDER43。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
被告:李芳,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迪真工贸有限公司、甘肃锐皓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久辉煌科技有限公司、天启圣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骄孩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