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2072民初838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建豪,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陆秀妹,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钟建豪、陆秀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被告钟建豪、陆秀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钟建豪、陆秀妹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公司第11类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欧派”;
2.被告钟建豪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欧派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8年2月,原告欧派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燃气炉、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等。
2012年开始,被告人钟建豪未经“欧派”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祥乐电器有限公司内,生产、销售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炉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热水器产品。
同年7月25日,在上述公司内查获标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炉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热水器(非法经营数额为222001元)及标有“欧派”字样的炉具头火盖、纸箱等配件一批。
后被告钟建豪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17)粤2072刑初17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钟建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被告钟建豪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陆秀妹与被告钟建豪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中山市祥乐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获利所得用于家庭开支。
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钟建豪、陆秀妹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前述50000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于2019年9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月1日前支付30000元,前述款项被告钟建豪、陆秀妹支付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5×××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天平架(颐和)支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钟建豪、陆秀妹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钟建豪、陆秀妹于2020年1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