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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中山市阿里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498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中山市阿里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中山市阿里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498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开发区钱江家居广场******/div>经营者:贾月玲,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中山市阿里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敬业路/div>法定代表人:周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加坚,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中山市阿里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经济开发区月惠出具经营部的起诉的申请,于2019年9月10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阿里太太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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