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1610-2号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邗江区生活不惜居家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161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第二页第一行中“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