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336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城郊乡红黄蓝幼儿园,,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人民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321MJG509518P。
法定代表人:曾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召县城郊乡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