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845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龙泉百事祥鞋店。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龙泉百事祥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