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9129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施永晨,该茶叶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炜,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百叶居茶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邱正恕,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秀溪边村司底洋。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百叶居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
审判员 陈蔓莉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