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03刑初101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辩护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圣宏,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青岛市市**宜丰路****楼****。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迎伏、滕姸,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亚敏,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户籍地青岛市市**宜丰路****楼****。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杨圣宏、张亚敏从刘某果(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购进带有Penfolds注册商标的葡萄酒,在明知上述葡萄酒系假冒Penfolds牌产品的情况下,向英某某等人销售牟利。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杨圣宏、张亚敏被抓获到案,公安人员在二被告人住所地下仓库及经营的青岛市市**宜阳路**某酒庄内,查获带有Penfolds注册商标标识的葡萄酒一宗。
经商标注册人认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统计,二被告人销售假冒Penfolds牌葡萄酒的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
上述查获的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约人民币4万元。
指控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量刑建议 杨圣宏:一年以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亚敏: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圣宏、张亚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 意见 请求对被告人杨圣宏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圣宏、张亚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杨圣宏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圣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被告人张亚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杨圣宏处扣押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依法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