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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福州米厂与江阴市璜土苏果超市加盟店、泰兴市富友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82民初5175号
案件名称5175福州米厂与江阴市璜土苏果超市加盟店、泰兴市富友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江阴市璜土苏果超市加盟店;泰兴市富友米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5175号原告:福州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璜土苏果超市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H,住,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迎宾东路**/div>经营者:王琴芳。

被告:泰兴市富友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XH,住,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跃进街**/div>经营者:丁峰,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江阴市璜土苏果超市加盟店、泰兴市富友米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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