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5175号原告:福州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璜土苏果超市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H,住,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迎宾东路**/div>经营者:王琴芳。
被告:泰兴市富友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XH,住,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跃进街**/div>经营者:丁峰,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江阴市璜土苏果超市加盟店、泰兴市富友米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