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236号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秀金,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秀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