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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红卫、陈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刑初1505号
案件名称应红卫、陈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红卫;陈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1505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红卫,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永康市。

曾因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1999年11月10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纪宏财,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佳,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宇,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晶莹,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红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红卫及其辩护人纪宏财、赵佳,被告人陈宇及其辩护人吕晶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0日以来,被告人应红卫在没有得到“碧然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永康市的厂里生产假冒“碧然德”牌净水器滤芯。

经查明,2018年4月底以来,被告人应红卫销售给王某、被告人陈宇的销售额达到1952522元。

2018年10月31日,在永康市后釜路10弄3号查获标有“碧然德”商标的滤芯151箱(每箱120个)共18120个(根据销售的平均价7.5元/个计算,共计135900元)。

在古山镇寮前村109号查获标有“碧然德”商标的滤芯5366个(根据销售的平均价7.5元/个计算,共计40245元),塑料压铸机三台,封口机一台,外包装纸板20800张,滤芯外壳8400个,外包装塑料袋30000只。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宇向被告人应红卫购买“碧然德”牌滤芯,兼职销售滤芯。

2018年8月12日以后,被告人陈宇明知被告人应红卫生产的是假冒“碧然德”牌滤芯,仍然向应红卫购买了289095元的假冒的“碧然德”牌滤芯,销售给“李某”、“游总”等人,获利5万余元。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应红卫在永康市被抓获;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宇主动向永康市公安局古山派出所投案。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明确被告人应红卫的非法经营数额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从2018年5月起,已销售给王某、陈宇的假冒产品1952522元;

其二为在永康市后釜路10弄3号查扣的假冒产品135900元和在永康市查扣的假冒产品40245元,合计2020472元。

被告人陈宇的销售金额为28909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应红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应红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提出其与被告人陈宇的款项往来中有部分是借款,而非货款;

在永康市后釜路10弄3号查扣的货值为135900元的假冒产品中有一半是退回来的次品,在永康市查扣的货值为40245元的假冒产品全部都是退回来的次品。

被告人应红卫的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其一,被告人应红卫与被告人陈宇之间有部分款项往来不是货款,被告人应红卫、陈宇均供述微信交易记录中几十元、几百元的金额不是货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该部分5773元的款项应当予以扣除。

其二,被告人应红卫与被告人陈宇支付宝交易记录中有一笔10000元和一笔5000元的款项是借款,不是货款,应予扣除。

其三,被告人应红卫与被告人陈宇的交易记录中有四笔款项发生在凌晨,按照交易习惯,不是货款,应当予以扣除。

其四,被告人应红卫与被告人陈宇之间53208元的浦发银行转账,不是货款,应予扣除。

其四,被告人应红卫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宇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0日以来,被告人应红卫在没有得到碧然德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永康市的厂里生产假冒“”(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347062号)净水器滤芯。

经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应红卫销售给王某、被告人陈宇的销售额为1952522元。

其中,销售给王某的假冒产品价值1169735元(通过支付宝的交易金额为675522元,通过微信的交易金额为494213元);

销售给被告人陈宇的假冒产品价值782787元(通过支付宝的交易金额为347529元,通过微信的交易金额为382050元,通过浦发银行转账53208元)。

2018年10月31日,在永康市后釜路10弄3号查获标有“”商标的滤芯151箱(每箱120个)共18120个(根据销售的平均价7.5元/个计算,共计135900元)。

在古山镇寮前村109号查获标有“”商标的滤芯5366个(根据销售的平均价7.5元/个计算,共计40245元),塑料压铸机三台,封口机一台,外包装纸板20800张,滤芯外壳8400个,外包装塑料袋30000只。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宇向被告人应红卫购买“”牌滤芯,兼职销售滤芯。

2018年8月12日以后,被告人陈宇明知被告人应红卫生产的是假冒“”牌滤芯,仍然向应红卫购买了289095元的假冒“”牌滤芯,并销售给“李某”、“游总”等人。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应红卫在永康市被抓获;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宇主动向永康市公安局古山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宇在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6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暂扣款票据信息,浙江铁路旅客进站信息,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证人王某、应某、欧某、杨某、宋某、胡某、张某、曾某、刘某的证言;

鉴定证明;

搜查笔录,侵权实物,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

被告人应红卫、陈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应红卫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数额应予扣除的意见,本院认定如下:其一,被告人应红卫、陈宇微信交易中几十元、几百元的部分,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应红卫已销售数额中已予以扣除相应的数额,其余部分本院认定仍属于被告人应红卫的非法经营数额。

其二,被告人应红卫、陈宇支付宝交易记录中的15000元款项往来,公诉机关在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中已经扣除。

其三,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红卫、陈宇之间发生在凌晨的四笔款项非货款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认定该款项属于被告人应红卫的非法经营数额。

其四,对于被告人应红卫、陈宇之间的53208元浦发银行转账,被告人陈宇供述系货款,且根据被告人应红卫的供述,其与被告人陈宇之间的借款系整数,本院认定该款项属于被告人应红卫的非法经营数额。

其五,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产品,经查实,确有部分系退回来的次品,被告人应红卫的辩称40245元的产品均为次品、135900元的产品有一半系次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查扣的假冒产品货值为67950元(135900元的一半),故被告人应红卫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020472元(已销售金额1952522元,查扣到货值为67950元)。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应红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宇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应红卫、陈宇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宇在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应红卫的辩护人提出的应红卫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宇的辩护人提出的陈宇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红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百零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陈宇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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