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01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国强烟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青建荣和城****商铺。
经营者:李国强,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三李村委会三李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国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0月11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至2020年10月28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0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