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27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佰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张大庄乡前村。
法定代表人:王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佰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