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925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酱香园调料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杨洪新,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济南槐荫酱香园调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