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28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启顺通底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经营者:陆云飞,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启东市安雅电动工具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吕四港镇六斧头村**经营者:高雪峰。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启顺通底机械设备经营部、启东市安雅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启顺通底机械设备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杨敬梅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张培松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