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238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樟城东鹏卫浴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杨梅路**华生大厦**店面。
经营者:吴震华。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樟城东鹏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