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91民初399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城东华联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城东新城小区,经营者卫桂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城东华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芜湖县城东华联便利店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县城东华联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家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杰健书 记 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