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159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下关区马王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营者:丁建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下关区马王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