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洋河镇洋缘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3民初713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洋河镇洋缘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泗阳县洋河镇洋缘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713号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梅,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洋河镇洋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洋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祥。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洋河镇洋缘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