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82号原告:安徽阜南县澳扬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枫,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永娜,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国华,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金,系陈国华堂兄。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系陈国华女婿。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系公司总经理。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安徽阜南县澳扬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华、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阜南县澳扬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阜南县澳扬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阜南县澳扬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