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9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福缘来百货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经营者:张奎,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福缘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