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970号之一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高希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山,男,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薇,女,被告员工。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