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06号 申请人:重庆隆发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海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崇州市胜利制革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观胜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彭大财,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隆发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州市胜利制革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隆发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崇州市胜利制革厂的财产在138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出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2699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崇州市胜利制革厂在成都银行崇州支行的账户(10×××12)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崇州市胜利制革厂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支行营业室的账户(44×××19)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崇州市胜利制革厂在中国民生银行崇州支行的账户(15×××88)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崇州市胜利制革厂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州市支行的账户(22×××15)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崇州市胜利制革厂在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营业部的账户(47×××88)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合计金额138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