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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浙江沁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民初7号
案件名称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浙江沁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浙江沁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民初7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上屋社区北环路**安吉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广场****。

法定代表人:唐立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沁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div> 法定代表人:岑立君,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吉尔公司)与被告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尔云米公司)、浙江沁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被告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安吉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判令安吉尔云米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安吉尔”字样并强制变更其公司名称;

三、判令安吉尔云米公司停止使用域名“angelym.com”;

四、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30万元;

五、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深圳安吉尔公司系中国创建最早的饮水设备研究与开发、制造和销售的专业公司之一,从1992年注册成立至今产品涵盖饮水机、饮水专用净水器等。

深圳安吉尔公司系第3097550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由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申请注册,后于2006年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深圳安吉尔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

第10357758号“”注册时间为2013年3月,有效期至2023年6月;

第672554号“”注册时间为1994年1月,有效期至2024年1月。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十一类,包括饮水机、水净化装置等。

1988年深圳安吉尔公司研制出第一台净水器,开创了中国净饮水行业。

1992年深圳安吉尔公司正式注册成立,1993年深圳安吉尔公司又研制出第一台饮水机。

二十多年来,致力于高端饮水产品的技术创新,累计获得300多项国家专利,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Angel、安吉尔”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商业价值。

安吉尔云米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安吉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净水设备的产品、研发、销售;

沁友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在慈溪注册,经营范围为环保设备、净水设备等研发、制造,两公司的大股东均为唐立燕,两家公司分别为销售商和生产商。

安吉尔云米公司在企业名称上使用原告深圳安吉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字号“安吉尔”。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公司利用在安吉县注册以逃避工商注册登记的字号审核达到登记注册的目的,且在注册时有意去掉“县”字使“安吉尔”连贯成一体,实际上利用“安吉尔”的品牌效应,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该公司是与深圳安吉尔公司关联的公司,生产销售与净水设备相关的产品,该类产品与外包装上均写有“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字样,且其产品与深圳安吉尔公司产品外观极为相似,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方出品或原告方关联公司的产品。

被告恶意将“安吉尔”作为企业名称用于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权利及企业名称权利产生冲突,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安吉尔云米公司使用“angelym.com”通过互联网对其公司及产品进行宣传推广,该域名使用了原告商标“angel”作为其域名的主要部分,并在其网页内使用“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是中国净水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企业之一”等字样用于宣传,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吉尔云米公司虽然在安吉县注册,但并未在安吉县生产,实际生产商为沁友公司。

两被告作为净水设备类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与原告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因此应当承担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不正当竞争产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安吉尔云米公司答辩称,一、安吉尔云米公司正当突出使用“GAUAU”商标,有效的区别商品来源,不会导致混淆,故不存在对原告深圳安吉尔公司或“安吉尔”商标的侵害。

二、安吉尔云米公司善意合法取得和使用企业名称,没有搭便车的故意,也没有侵害商标权。

三、安吉尔云米公司善意合法使用域名,不存在对深圳安吉尔公司或“angel”商标的侵害,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安吉尔云米公司售卖管线饮水机时间很短,规模很小,其注册企业名称并合法使用并没有侵害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故请求驳回深圳安吉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沁友公司答辩称,沁友公司仅仅接受了安吉尔云米公司的委托为其制造涉案产品,并在安吉尔云米公司处许可使用“GAUAU”的商标和利用自己场地进行产品推广,场地上相关产品和外包装上对安吉尔云米公司名称使用都是十分规范,对GAUAU商标的使用都非常显著和突出,不涉及针对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驳回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安吉尔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第3097550号“”商标注册证及其商标注册变更证明,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是第3097550号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该商标由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申请注册,后于2006年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深圳安吉尔公司,商标续展有效期为2024年6月。

2.第10357758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是第10357758号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3.第672554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是第672554号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4.荣誉证书,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所持有的“安吉尔”商标是驰名商标,具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

5.关于第1384918号“安吉尔”商标争议裁定书,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所持有的“安吉尔”商标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确认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72554号商标是“驰名商标”。

6.(2005)深证内肆字第6437号公证书,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持有的“安吉尔”商标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

7.(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22764号公证书,拟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生产、销售的净水器在产品与外包装上均写有“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字样,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深圳安吉尔公司或名下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8.(2018)深证字第119741、119742号公证书,拟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使用“http://www.angelym.com/”作为其网站,该域名使用了深圳安吉尔公司“angel”字样作为其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9.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证书查询,拟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分别作为制造生产和销售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多、类别广,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类别同类,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0.“深圳老字号”,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2017年获得“深圳老字号”称号。

11.获奖证书,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2017年获得“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

12.“产品匠心奖”获奖证书,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2017年获得2017净水行业产品匠心奖。

13.“金口碑奖”证书,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2018年获得艾普兰奖“金口碑奖”。

14.深圳安吉尔公司官方网站产品截图,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宣传公司产品开设网站进行介绍,同时深圳安吉尔公司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与内涵,具有较高的品牌附加值。

15.深圳安吉尔公司天猫官方旗舰店截图,拟证明深圳安吉尔公司相关产品在网络销售中获得好评,具有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16.百度搜索结果截图,拟证明以“安吉尔”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达18200000个,拟证明“安吉尔”商标在网络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7.安吉尔云米公司使用的域名为“angelym.com”网站截图,拟证明(1)安吉尔云米公司在其网站上自称其品牌为“安吉尔云米”,目的就是傍名牌,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2)安吉尔云米公司还在网站上宣称其为“中国净水行业最具影响力企业之一”、“净水高端品牌”,但安吉尔云米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才成立,其不可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形成品牌知名度,故安吉尔云米公司仿照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宣传标语“高端饮水专家”宣称“净水高端品牌”,同样属于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18.Whois网站域名查询结果,拟证明“angelym.com”网站是由安吉尔云米公司实际管理使用的。

19.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3C产品认证证书查询,拟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实际生产制造饮水机,其本身在安吉也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安吉尔云米公司都是通过沁友公司以委托加工生产的方式制造案涉产品;

安吉尔云米公司为了在企业名称中获得“安吉尔”字样,利用在安吉县的地域名称注册了该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傍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名牌便车,易使消费者误认案涉饮水机由深圳安吉尔公司或关联公司生产。

20.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部分)。

21.3C产品认证证书查询(部分)。

证据20-21拟证明(1)2016年8月份至今除安吉尔云米公司外另有14家企业在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以“安吉尔”为企业名称的公司,这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制造饮水、净水设备等家用电器,注册资本较低;

(2)根据3C认证查询结果上述公司均不在安吉县当地生产,都委托其他有生产能力和资质的公司代为生产。

(3)进一步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成立的目的并非是发展自有品牌,只是为了搭“安吉尔”品牌知名度的便车。

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质证认为,除对证据13、17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外,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

但证据5只能在个案中有效,不能证明当前为驰名商标。

证据8呈现的形式有异议,没有显示域名的问题。

证据13金口碑奖不清楚与本案之间的关系。

证据18,网站上没有说明是安吉尔云米品牌,只能说是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所以对真实性有异议。

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GAUAU”商标注册证、“GAUAU”商标转让证明、“GAUAU”商标变更证明、“GAUAU”商标许可合同,拟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正当使用注册商标“GAUAU”。

2.安吉尔云米公司的基本信息、“安吉”百度网页、“安吉”百度百科、“尔”字的百度汉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GULA咕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ERYUNMI尔云米”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善意合法取得和使用企业名称。

3.Angel-nb网站首页顶部、Angelchn网站首页顶部、Angelgroup网站首页顶部,拟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善意合法使用Angelym域名。

4.GAUAU卫生许可批件,拟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制售管线饮水机时间很短。

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另针对证据3补充提交如下证据:“ALANGEL”商标详情、“Langelg”、“JANGELL”、“WANGEL”、“WANGEL”(变形)商标详情、“wangel”商标详情,拟证明安吉尔云米公司善意合法使用angelym域名。

深圳安吉尔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除了企业名称是通过工商注册取得以外,其他与本案无关。

即便是通过工商合法注册,但是在合法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误认,且双方之间又属于竞争关系,故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

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550号商标为主要构成要素的域名,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过程中深圳安吉尔公司有权选择追究或不追究使用人侵权行为责任的权利,但安吉尔云米公司不能据此作为其合理使用的证据,违反了最高院有关域名的规定。

证据4,仅凭这个材料证明其生产时间很短是不成立的。

因为其所有的委托加工单位即沁友公司是有相应生产资质的。

结合深圳安吉尔公司所举的第119741号公证书,足以证明其在公司成立时就已经实施生产销售行为。

对证据3所补充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经审查,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对深圳安吉尔公司提交的证据1-12、14-16、18-21因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无异议,且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证据13金口碑奖,因该证据上没有具体的颁奖单位,故本院不予确认。

对证据17,安吉尔云米公司也认可该网站系该公司开办,在网站域名中包含了“angel”字样,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对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共同提交的证据1-4,构成不正当竞争与侵权人是否拥有自有商标并无必然联系,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故本院均不予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商标号为3097550,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空气调节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家用干衣机(电烘干);

饮水机;

水净化装置;

进水装置(商品截止)。

2006年6月19日,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深圳安吉尔公司。

2008年3月1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北环路益力科技园办公楼1栋三、四层(仅供办公),A栋厂房3层东面(生产使用),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

深圳安吉尔公司又申请了第1035775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

家用干衣机;

(电烘干);

饮水机;

水净化装置;

净水装置;

水消毒器;

饮水过滤器;

水净化设备和机器;

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6日止,除上述商标外,深圳安吉尔公司又于1994年1月7日申请注册了第672554号“”商标,有效期自199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饮水器。

2015年1月19日“安吉尔”品牌获“深圳知名品牌”荣誉证书。

2016年获得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净水器行业五强品牌”。

2016年1月获得“广东省制造业优秀品牌示范企业”称号。

2005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5)第0378号《关于第1384918号“安吉尔”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672554号“安吉尔”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5年7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根据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张艳玉的保全证据申请,在该公证处十一时八分至十一时十一分,由张艳玉操作计算机,在公证员赵某和公证员丁某、电脑人员彭勃监督,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计算机,进入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并打印对应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共2页);

二、点击“附件一”页面上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近期认定了15件驰名商标”进入并打印对应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所得附件二(共1页)。

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内容出具了(2005)深证内肆字第6437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三页均为申请人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张艳玉及公证员赵某、丁某、电脑人员彭勃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相符。

2018年11月6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代理人邓康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办理购买商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殷某1公证人员陈某与邓康、曹清(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90××××××××,系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新浦工业开发区经一路999号的“沁友QINYOU”,邓康、曹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型号为“AGLAM-A8金垂丝”高端净水器伴侣二台,该工厂提供了“送货单”一张、名片二张和图册二本。

曹清将上述购买的高端净水伴侣二台及“送货单”、名片和图册交由公证员殷某2管。

公证员殷某3曹清的上述购买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隐秘拍照,取得照片九张。

同时,公证人员对该工厂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五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殷某1公证人员陈某将上述购买的二台高端净水伴侣进行封装,并在保全过程中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八张;

将“送货单”一张、名片二张和图册二本一并进行密封,并在保全过程中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九张。

公证员将上述封装完整的二台高端净水伴侣交还曹清。

上述购买及封装过程拍照取得照片三十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图片进行打印。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内容出具了(2018)赣洪城内字第22764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照片为殷某1陈某现场取得图片打印所得,与现场实际状况所相符。

2018年7月27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年来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要求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成某、工作人员卢润川以及深圳安吉尔公司的代理人李年于2018年7月27日在该公证处,李年在该处电脑上现场操作,在公证员成某、工作人员卢润川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点击360浏览器,清除历史浏览记录,在地址栏内输入“m.chinajsq.cn/news/detail-64245.html”。

按回车键,显示网页的页面,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截屏结果见附件第1-26页。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内容出具了(2018)深证字第119741号公证书,证明李年的上述操作过程属实,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年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该公证书显示,中华净水网于2018年5月29日报道了《华东牵手活动走进安吉尔云米科技有限公司》一文,文章中有“安吉尔云米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净水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企业之一,公司致力于品牌家用和商用速热无内胆饮水机、速热无内胆管线机、RO机、净水器等产品的研制及运营推广。

”、“安吉尔云米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致力于水质净化设备、饮水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的企业,是中国具有一定规模的饮水机、净水器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之一。

”等相关内容介绍。

同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代理人李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证员成某、工作人员卢润川以及深圳安吉尔公司的代理人李年于当日在该公证处,李年在该公证处电脑上现场操作,在公证员成某、工作人员卢润川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一、点击360安全浏览器,清除历史浏览记录,在地址栏内输入“www.baidu.com”,按回车键,进入相应页面,在“百度一下”栏内输入“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截屏结果见附件第1-2页;

二、点击附件第2页上的“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进入相应页面内,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截屏结果见附件第3页;

三、点击附件第3页上的“关于我们”,进入相应页面,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截屏结果见附件第4-7页;

四、点击附件第3页上的“产品中心”,进入相应页面,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保存结果见附件第8-10页;

五、点击附件第9页上的“AGLYM-A5”,进入相应页面,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保存结果见附件第11-12页;

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内容出具了(2018)深证字第119742号公证书,证明李年上述操作过程属实,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年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该公证书显示,安吉尔云米公司在“www.angelym.com”的网站首页上显示“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净水高端品牌”字样,并有“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产品中心、加盟中心、联系我们”相应栏目,在产品中心栏里共有八款产品,其中深圳安吉尔公司当庭提交的型号为“AGLYM-A8”的多功能管线速热饮水机也在其中。

庭审中,深圳安吉尔公司当庭提交了两台公证实物“AGLYM-A8”多功能管线速热饮水机,该饮水机机身及外包装上“GAUAU”商标下印有“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且在产品说明书上也标有“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安吉尔云米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表示无异议,认为该产品系安吉尔云米公司委托沁友公司生产。

同时(2018)深证字第119742号公证书中所涉网站系安吉尔云米公司的官方网站。

深圳安吉尔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检测、安装、维修服务。

饮水机、管道直饮水及分质供水设备、小家电、水处理设备、饮水净化矿化磁化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消毒材料、新型膜材料、纳米新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批发及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际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涉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租赁;

饮水机和净水设备、饮水设备的研发。

新型、节能、智能化家电开发,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应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饮水机、管道直饮水及分质供水设备、小家电、水处理设备、饮水净化矿化磁化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消毒材料、新型膜材料、纳米新材料的生产;

饮水机和净水设备、饮水设备的生产制造;

新型、节能、智能化家电生产。

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的设备制造。

安吉尔云米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净水设备的产品研发;

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净水设备、电器配件、玩具、体育用品、五金配件、卫生洁具的销售。

沁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4日,经营范围:环保设备、净水设备、水处理设备及配件研究、开发、设计、制造;

家用电器、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

家用电器、净水设备的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另查明,深圳安吉尔公司作为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安吉尔纯饮家电有限公司、宁波百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花果园购物有限公司(2019浙05民初75号)、安吉尔纯水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广播电视公司(2019)浙05民初74号、安吉尔纯水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善意电器有限公司、贵州宏源恒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浙05民初76)号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

在(2019)浙05民初74号、(2019)浙05民初76号两案中,深圳安吉尔公司分别与安吉尔纯水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安吉尔纯水设备有限公司向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注销申请,注销完成日以安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为准,并承诺不再使用含有“安吉尔”字样公司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次性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6万元。

在(2019)浙05民初75号一案中因相关被告无法送达,深圳安吉尔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综合原告深圳安吉尔公司的起诉理由以及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的案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该法第六条第二项又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达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深圳安吉尔公司拥有的“”、“”、“”商标均在安吉尔云米公司成立之前不但已被实际使用,且第672554号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深圳安吉尔公司也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安吉尔”三字经过深圳安吉尔公司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字号。

安吉尔云米公司作为生产净水设备的企业,与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同业竞争者,在设立时应知晓“安吉尔”商标及其净水设备,也应了解“安吉尔”及相应净水设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

但安吉尔云米公司仍将“安吉尔”三字作为字号的显著部分注册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

虽然安吉尔云米公司抗辩称,其字号实为“尔云米”而非“安吉尔云米”,之所以有“安吉”两字是因为企业注册在具有两千年历史和良好生态文明的安吉县。

在“安吉”之后的“尔”字是后缀,意思是什么的样子。

“云”字含义是安吉高山环境下云雾的情景,“米”字是过去几年常见的品牌概念,故“尔云米”完全是自创词语。

本院认为,即使安吉尔云米公司除了“安吉”之外取“尔云米”三字有其考量之处,但首先“尔云米”作为臆造词,公众的知晓度并不高,作为购买净水设备的相关消费者并不会在购买时考虑“尔云米”三字的出处和含义。

其次,“尔云米”三字前还有“安吉”一地域名,两个词语之间并未有“县”字予以间隔,极易使消费者连贯读起来误认为“安吉尔”为其字号的一部分,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及市场主体关系的混淆、误认。

同时,因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字号中亦包含有“安吉尔”文字,故安吉尔云米公司的案涉行为还侵犯了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字号权利。

即使该企业名称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也仅是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如果在实质上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害,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安吉尔云米公司的案涉行为表面上是使用其自身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实质上还是侵害了深圳安吉尔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标识系深圳安吉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安吉尔云米公司使用的“www.angelym.com”域名,将“angel”作为其网站域名的一部分使用,容易让人误解该网站系深圳安吉尔公司的网站或存在关联关系,通过该网站的宣传也会挤占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而违法获取竞争优势,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沁友公司同样作为净水设备的制造商,理应知晓深圳安吉尔公司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作为案涉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商,在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标注了“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为生产商,亦侵犯了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安吉尔云米公司将深圳安吉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其字号和域名的一部分注册和使用,沁友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深圳安吉尔公司合法权益的产品,两被告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安吉尔公司要求安吉尔云米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安吉尔”字样并强制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使用含有“angel”字母的域名、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相应损失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由于深圳安吉尔公司未提供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和该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在本案中主张法定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案涉“”、“”、“”商标及净水设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过多年的投入和经营,深圳安吉尔公司获得了一系列社会荣誉;

2.安吉尔云米公司利用在安吉县注册的条件,侵权故意明显;

3.案涉侵权行为既有在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有含有“安吉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还在相关经营管理的域名上使用了“angel”字样;

4.安吉尔云米公司和沁友公司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且属于源头侵权。

酌情确定安吉尔云米公司、沁友公司连带赔偿数额为15万元。

因深圳安吉尔公司在本案诉请中并未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故上述费用中不包含合理维权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予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沁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安吉尔”字样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安吉尔”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安吉尔”文字;

三、被告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注销“www.angelym.com”的域名;

四、被告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沁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被告安吉尔云米家电有限公司、浙江沁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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