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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裴晶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2知民初27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裴晶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裴晶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知民初2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裴晶莹,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裴晶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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