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6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新宅,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新宅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