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159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陆亮烟酒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陆亮。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陆亮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