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124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注册号530100000010481。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创,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萧县,系。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