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04号之一 原告: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1。
法定代表人:范瑶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95119708。
法定代表人:朱锦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达,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守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德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被告朗诗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达,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乐守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中,因案外人就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恢复审理。
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被告朗诗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达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乐守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守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